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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520b

令函日期: 109-05-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520b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部分: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同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二)來信所述在LINE貼圖中出現市面上出版的書籍(包含書名及作者),如該書籍封面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將其製成LINE貼圖,上傳網路平台販售,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至於書名及作者部分,因屬單句或短句用詞,則與上述著作權法受保護之要件不符,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二、商標權部分:

(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書籍名稱通常只是用來指示某個特定的文學作品,消費者不會將之與特定的商業來源產生連結,原則上,並不具有指示與區辨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功能。但是,廣受歡迎的書籍,由於常被改編為戲劇、電影或發行各種周邊商品,經大量行銷使用後,若在消費者心中產生鮮明印象,而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功能時,該書籍名稱即可能具有商標識別性。著作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若將之申請商標註冊保護,並於取得商標權後,依法即可限制他人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可能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行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之行為人,依商標法第68、69、95、97條等規定,須負起商標權侵害之民事及刑事責任。因此,建議民眾在使用他人書籍名稱前,可以先至本局商標檢索網頁自行查閱參考。

(二) 至於貼圖所呈現他人書籍名稱的形式,是否該當商標使用行為(商標法第5條)而構成商標權侵害,或僅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名稱、性質、特性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而有合理使用的空間,屬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須由法院綜合實際情況就各相關事證依職權加以判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09-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6-04
  • 瀏覽人次 : 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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