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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620
令函日期: | 109-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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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620 |
令函要旨: | 一、如您於網路上發現有侵害您著作權之內容,您可採取之途徑如下: (一) 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二) 除上述直接對侵權者提起法律救濟外,您亦可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之規定,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下稱ISP)配合取下而迅速排除侵權行為,如ISP業者未踐行前述「通知/取下」程序,則可能需承擔與利用平臺之使用者,共同被訴侵權之風險。 二、依您來信所述,您已數度向Facebook檢舉,而依「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辦法」之規定,您只要寄出記載符合該辦法第3條所訂之通知即可,並不需檢附任何證明文件,故如Facebook以未檢附權利證明等理由,拒絕配合,將其無法進入ISP免責,而可能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
- 發布日期 : 109-06-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7-01
- 瀏覽人次 : 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