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貴公司參加願境網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概括授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5月5日全字第1090505001號函。
二、貴公司表示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於本(109)年2月24日召開協調會所提出之使用報酬率,就市佔率而言有失衡平,仍請提出相關建議費率。
三、有關貴公司表示從詞曲作者取得之「重製權」已包含利用詞曲於串流音樂所需一切之「重製權」,故不需再重覆向ACMA取得「上載重製權」之授權一節,經查ACMA與該會會員間之管理契約載明會員將所享有之全部音樂著作財產權之「公開傳輸權」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上載(upload)重製的權利」專屬授權予ACMA管理,故權利人加入ACMA後,其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之「為公開傳輸之必要上載重製的權利」因已專屬授權予ACMA管理,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權利人爰無法就前述權利授權他人為利用行為,貴公司對此似有誤會。至於權利人於加入ACMA前所簽署之相關授權契約,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是該等授權契約仍屬有效,迄契約期間屆滿為止。
四、貴公司於109年5月8日以電子郵件寄送2019年利用ACMA曲目相關資料予本局,仍請提供所利用之所有歌曲(含其他音樂集管團體與非集管團體所管理者)以及每首歌曲之點播次數,如有作詞作曲者資料併請提供,俾利本局比對計算;另前揭電子郵件僅提供2019年之檔案,並未提供2018年之相關資料,又就ACMA「其中35%為公傳費率,65%為上載重製費率」部分,是否有審議之必要等?仍請貴公司依本局109年1月13日智著字第10916000841號函之說明辦理。
五、請就上開事項及審議所需之相關資料,於文到10日內函復本局,俾辦理後續之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