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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702

令函日期: 109-07-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702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同條第2項復規定「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關於貴所欲針對《胡適全集》申請製版權登記應符合前開規定,始得申請。至於究應「一次申請19本書」或「依書名分次申請」,可依利用需求自行決定。而針對製版權登記之事宜,可參考本局申請製版權之相關資訊,併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7900 著作權法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109-07-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8-04
  • 瀏覽人次 : 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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