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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707
令函日期: | 109-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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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707 |
令函要旨: | 一、作家所撰寫之文章,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為受保護的「語文著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民、刑事責任。又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50年,故如有作家已死亡超過50年(如:蘇軾),則其文章已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合先說明。 二、所詢在補習班製作講義欲收錄當代作家所撰寫之文章(如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並於課堂上利用,涉及該文章之「重製」、「散布」等行為: (一)如果您所收錄、利用的是文章的全部,由於私人補習班是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設立之「短期補習班」,且係以營利為目的,故著作之利用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您仍應先與著作財產權人聯繫(例如:向出版社詢問授權事宜或作家聯絡方式),取得其同意或授權後,再利用之。 (二)另著作權法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故如您係先有自己之創作,在「合理範圍」(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內,引用他人文章之部分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有依本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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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109-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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