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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714

令函日期: 109-07-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714
令函要旨:

您好!所詢貴學會欲建置線上付費教學平台,洽請授課老師將課程之著作權授權予貴學會,應如何簽署授權契約書一事,回復如下:
一、 老師自行創作之授課課程內容、測驗題、作業等教學資料,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著作,並由該老師為著作人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貴學會將前揭著作直接上傳或錄製、剪輯成影片後於上傳至網路教學平台,涉及對前揭著作之「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如提供平台學習者下載(重製)等使用,尚可能涉及轉授權予第三人利用之問題,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該老師之同意或授權。又如教材資料涉及其他第三人之著作,尚須徵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併予提醒。
二、 有關所詢貴學會應如何與授課老師簽署授權契約書一節:
(一) 依本法第3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據此,貴學會自得依您線上教學平台之實際利用需求,併得參酌本局網站「數位學習教材授權契約範例」、「學校遠距教學授權契約範例」等契約範本,予以調整增刪(路徑:首頁>著作權主題網>使用與授權>契約範本>「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及「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之範例),針對與授課老師就授權之著作標的(例如涵蓋哪些教學資料)、授權範圍(例如授權得為何種著作利用行為、是否包括錄製影片)、得否轉授權予第三人及其範圍等授權事項,於契約中詳為約定,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另為求周延,亦可進一步洽律師等專業人員協助擬定契約。
(二) 又錄製老師講授課程之影片,是否尚涉及老師之肖像權,而須另行簽署同意書?因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與著作權無涉,建議諮詢民法相關專家或法務部。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於具體個案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109-07-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8-04
  • 瀏覽人次 : 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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