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90729b
令函日期: | 10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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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729b |
令函要旨: | 一、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自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所詢歌曲《Astronomia》如未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著作權法第30-35條參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針對所詢欲利用此歌曲作為影片配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重製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合先敘明。 二、 針對所詢歌曲之權利狀態歸屬及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一) 音樂著作之重製授權部分:利用此歌曲作為影片配樂,會涉及「重製」音樂著作,建議可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6)洽詢此歌曲之詞曲經紀公司或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之聯絡方式與授權事宜。 (二) 錄音著作之重製授權部分:如您欲利用之配樂版本為Vicetine與Tony Igy所演唱之官方版本,會涉及「重製」錄音著作,建議可逕洽唱片公司或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8818)洽詢此歌曲於台灣之授權事宜。若您選擇以藝術中心自行錄製之版本為配樂,則須取得該藝術中心之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授權管道說明」等授權管道。 三、若後續您欲將該影片上傳至網路影音平台或透過電視播放,可能分別涉及「公開傳輸」、「公開播送」上述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利用行為,建議可於洽詢重製授權時,一併取得公開傳輸權或公開播送權。如需相關案例說明,請參考本局108年9月20日「電子郵件1080920b」、108年11月25日「電子郵件1081125」。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著作之利用上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9-07-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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