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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818
令函日期: | 109-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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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818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本法之保護。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就使用他人的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又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為私契約關係,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先予說明。 |
- 發布日期 : 109-08-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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