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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821
令函日期: | 10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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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821 |
令函要旨: | 一、有關補習班老師的授課內容,只要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側錄授課內容、將其販售的行為已涉及「重製」、「散布」的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方屬合法,來函所稱補習班之工讀生側錄的上課影片,如屬未經同意所為,恐已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該影片即屬非法重製物,合先敘明。 |
- 發布日期 : 109-08-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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