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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900046500號
令函日期: | 109-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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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90004650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適用事宜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9年8月20日函(本局收文日109年8月21日)。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按上述條文所稱之「公文」,係指處理公務之文書,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者(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參照)。 三、來函說明三所述之由立法院、總統府、司法院發行之「立法院公報」、「總統府公報」、「司法院公報」,如其內容屬中央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作成之編輯物,而屬前述第9條第1項第2款之範疇,該編輯物即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是所詢在不更改內容及註明出處情況下重製,自無違反本法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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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9-08-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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