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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915

令函日期: 109-09-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0915
令函要旨:
  1. 我國係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因法國係WTO會員國,且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所詢法國人撰寫之程式,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電腦程式著作」,自可適用我國著作權法,在我國境內主張權利而獲得保護。
  2. 據上述,在我國境內,任何人如欲利用法國人之電腦程式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依來信所述,您的法國友人所撰寫的程式,遭人未經授權製成商品販賣,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的侵害,為維護權益,您的法國友人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在我國起訴或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另外,刑事追訴部分,除了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也可以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
  • 發布日期 : 109-09-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0-06
  • 瀏覽人次 :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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