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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921
令函日期: | 109-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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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921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在內),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復按中央銀行法第15條第2、3項規定:「本行所發行紙幣及硬幣之面額、成分、形式及圖案,由本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本行應將紙幣及硬幣之規格於發行前公告之。」,依上述條文規定,中央銀行所發行之新臺幣,如認其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文書或處理公務之文書,則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本局曾有相關函釋,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09000011490號函)。 二、又使用新臺幣上之人物是否涉及肖像權一節,因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與著作權無涉,建議諮詢民法相關專家或法務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本案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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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09-09-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0-06
- 瀏覽人次 : 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