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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0922
令函日期: | 109-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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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0922 |
令函要旨: | 一、線上課程之內容如利用到他人著作,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本條規定,必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在合理範圍(本法第65條第2項參照)內,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方有適用空間,且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三、因此,所詢「非政府教育機關開設免費線上課程」是否可適用本法第52條規定一節,如課程內容係以符合上述說明之方式引用他人著作,即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並不因是否收費而有差異。至於後續的公開傳輸行為,亦得審酌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並參照前述本法第52條立法意旨,一併主張合理使用(本局電子郵件1070911b解釋供參)。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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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 發布日期 : 109-09-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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