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91126c

令函日期: 109-11-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126c
令函要旨:

一、有關本局局網刊載之「婚禮上播放音樂是否需要取得授權?」一文,僅單純說明涉及播放音樂著作之問題,與您所詢「婚禮播放影片」,包括在製作影片時利用音樂或其他素材,及將製成之影片於婚禮現場播放等情境,兩者情況不同,無法直接適用,合先說明。

二、有關「婚禮播放影片」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製作影片時利用音樂或其他素材:

1. 利用影片部分:

(1)若影片內容完全由您自行製作,或委託他人製作並約定由您取得著作財產權,並無利用他人之影片片段為素材,因您是該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自可自由利用該影片。

(2)若有利用到他人之視聽著作片段,會涉及「重製」他人視聽著作的利用行為。

2. 利用音樂部分:將他人的音樂作為婚禮影片的背景音樂,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版本)的「重製」行為。

3. 以上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相關授權資訊,可參考本局「 認識音樂授權流程」。

(二)在婚宴會場播放該影片:

1. 影片部份:

(1)若影片如前述係由您取得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自可自由播放該影片,無授權之問題。

(2)若有利用到他人之視聽著作片段,如果播放之行為人為婚禮主人,由於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主人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並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下之公眾,故其播放影片並不構成「公開上映」之著作利用行為,縱使是利用餐廳業者提供之設備播放影片,亦同;反之,如果出席婚宴之賓客已超出「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範圍者,仍會構成公開上映,而應取得該片段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2. 音樂部分:因影片中所使用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已成為該視聽著作之一部份,故於播放影片時不需另外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授權,併予敘明。

三、以上說明,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50926」及「電子郵件1051014」。又著作權屬於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造成侵害,如有爭議,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 發布日期 : 109-1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12-04
  • 瀏覽人次 : 1084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