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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916011480號

令函日期: 109-11-1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9160114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董事如不克出席董事會議,得否委任第三人代為出席並行使職權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9年10月14日中文(109)錄協字第090186號函。
二、經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並無旨揭事由相關規定,依法務部106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603508920號函說明二:「...至董事出席 董事會是否以親自出席為必要乙節,經查現行民法有關財團法人董事之規定並未設有明文規定。惟依學者通說,法人與董事間係基於信任關係之類似委任契約性質,故類推適用民法第537條規定應親自出席;但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出席」(如附件),董事原則上應親自出席董事會並行使職權,如貴會章程規定容許董事委託他人出席會議及代為行使職權,可依章程規定辦理。
三、至於所詢「他人」是否須具備董事身分一事,依集管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集管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故董事係經由會員間選任代表集管團體執行業務,如可委託不具會員身分之第三人代為出席會議及行使職權,即與會員可參與選任之意旨不符,因此受託人應具會員或董事身分,始符合集管條例規定之意旨。此一部分建議貴會應修改章程規定,避免發生非會員可出席董事會之情事,而影響會員權益。

  • 發布日期 : 109-11-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1-05
  • 瀏覽人次 : 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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