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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1201
令函日期: | 109-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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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91201 |
令函要旨: | 一、 所詢問題應先釐清受雇人職務上完成著作之著作權歸屬,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倘雇用人(廣告公司)(下同)與受雇人(您)(下同)間就著作權之歸屬未以契約約定時,依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準此,有關您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在與廣告公司無特別約定之情況下,您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由廣告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故您非前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從將著作財產權讓與廣告公司,先予說明。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著作之著作權歸屬於何人?他人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及證據認定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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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 發布日期 : 109-1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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