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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91222b

令函日期: 109-12-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222b
令函要旨:

一、於公開場所播放音樂,涉及「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詞曲)及錄音著作(錄製聲音之版本)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至於由誰取得授權(院方或利用人個人)當非所問。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侵害者涉有民刑事責任,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訴訟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9-12-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1-06
  • 瀏覽人次 : 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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