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91229

令函日期: 109-12-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91229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二、因此,如您所謂的佛經係指本身由來已久之經典(如:漢朝至宋朝高僧翻譯之傳統佛經),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原則上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之,則您所詢將其利用Microsoft Edge軟體錄製為聲音檔後並上傳Youtube免費傳播,並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惟如您所錄製公開之內容係現代新譯之佛經版本(即後人重新翻譯或註釋之內容),如其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從而,如在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內,則應取得著作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否則將涉及對他人語文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侵害,併此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09-12-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1-06
  • 瀏覽人次 : 100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