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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128

令函日期: 110-01-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128
令函要旨:

一、由於Youtube平台之影音內容多係由使用者(內容提供者)上傳,平台無權決定傳輸的內容,故使用者若將含有音樂之影片上傳至Youtube,音樂著作公開傳輸的行為人為上傳影片之使用者,至於由誰取得授權,實務上可由市場機制決定。另信中提及本局函釋「有些影音平台(例如YouTube),已事先向MÜST取得音樂著作公開傳輸的授權」一節,係指YouTube替使用者(上傳影片之人)向MÜST取得音樂著作公開傳輸的授權(惟目前實際有取得授權利用之範圍仍應洽詢MÜST,避免利用時發生爭議),先予說明。

二、另所詢「針對Youtube沒有向MÜST取得授權音樂?是否只能要求Youtube下架?而不能向影片上傳者索討費用?」一事,由於Youtube網站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可依著作權法於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條文(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要求Youtube立即移除涉有侵權的資料,如Youtube配合移除,即可免除因第三人上傳侵權內容而可能負擔之法律責任,至於在Youtube網站上傳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內容,因影片上傳者為直接行為人,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自可對上傳者主張權利,由其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110-0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2-02
  • 瀏覽人次 : 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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