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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219

令函日期: 110-02-1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219
令函要旨:

一、若單純透過手機等設備將YouTube網路內容鏡射至個人螢幕,而沒有將影音內容重製或運用網路傳輸給他人,該投射行為無涉著作之利用(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91224c);惟來信所詢將鏡射到大螢幕之YouTube內容,在公眾場所提供民眾觀看,該提供公眾觀看之行為,參酌實務上司法判決見解,有可能構成公開上映行為(參照臺灣臺南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認為在營業場所播放MOD隨選視訊電影,以投影機投影至放映幕上供不特定之來店顧客觀看,將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上映權罪)。

二、所述涉及「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之行為,已於本局所提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以「再公開傳達權」予以明確規範(該修正草案目前於行政院審查中),詳細資訊可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80731,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110-02-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3-03
  • 瀏覽人次 :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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