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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305
令函日期: | 11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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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305 |
令函要旨: |
一、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規定)。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務,先予敘明。 二、經查所附作者之著作權登記情形詳如附件所示,惟本局著作權管理系統僅能以「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名稱」查詢,是否為您欲查詢之作者資訊,仍請自行判斷。 三、又本項87年1月23日前著作權登記註冊資料,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不作實質審查,登記事項如發生司法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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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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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 : 110-03-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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