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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311b

令函日期: 110-03-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311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來信詢問之問題,答復如下:

一、我國與美國同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所詢《不可能的任務》主題曲〈Mission: Impossible〉(下稱所詢歌曲)為美國之著作,故該首歌曲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先予敘明。

二、若欲利用所詢歌曲作為現場表演之背景音樂,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之原聲版本),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外,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三、針對公開演出所詢歌曲之行為,相關授權方式分述如下:

(一) 就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因我國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可代國外姐妹協會進行公開演出授權,您可逕洽MÜST(電話:02-2511-0869) 詢問授權事宜。

(二) 就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經查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所詢歌曲之錄音著作版本多由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8818)所管理,您可逕洽ARCO或個別唱片公司洽談授權事宜。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3-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 瀏覽人次 :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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