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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311d
令函日期: | 11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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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311d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所詢書籍著作權版權申請,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詞,您來信所稱「版權」,似應指「著作權」,先予說明。 二、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無須登記或註冊(著作權登記制度於民國87年已廢止)。故若該書籍係由您創作完成,並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創意高度)等要件,則該書籍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不需要為任何的申請或註冊。 三、又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所以為了保護您的著作權,建議可於著作上標示著作人姓名(或筆名),並保留與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的資料(如草稿、備份、或是您與他人就本著作有關之討論紀錄等等),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 (詳可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相關說明),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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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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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 : 110-03-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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