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100322

令函日期: 110-03-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322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我國與中國大陸皆為WTO會員體,我國民眾的著作在大陸亦受到保護;又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如侵權行為地在大陸地區,須依大陸地區相關法令循司法途徑或行政投訴主張權益,先予說明。

二、 來信所述貴公司網頁遭中國大陸OOO公司抄襲,並已向該網站之網路服務提供者所在地之工商行政總局進行投訴,卻未獲處理一節,因大陸著作權之行政管理機關為國家版權局,並非工商行政總局,建議貴公司改向大陸國家版權局(在線舉報網址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hannels/12578.shtml )或侵權所在地之地方版權局進行投訴,以維自身權益。至於兩岸著作權協處機制現階段暫停運作一事,已於電話中向您說明,尚請諒查。

三、 為了持續協助國人解決在中國大陸面臨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本局仍會將您遭遇之困難向大陸國家版權局進行瞭解,如有進一步消息,再與您聯繫。

  • 發布日期 : 110-03-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 瀏覽人次 : 89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