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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324e

令函日期: 110-03-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324e
令函要旨:

有關所詢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所詢您在網站平台上為販賣商品,將他人FB影片網址以純文字方式複製貼在商品說明頁面,提供網友自行貼到網址列搜尋影片觀賞一節,有關著作權法方面,若未將影片內容重製為自己網頁內容之一部分提供公眾觀看,並不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故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二、惟如明知所連結之網站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權者的共犯或幫助犯,恐須負共同侵權責任,仍須注意。又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所提供網址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技術上是否係以超連結之方式提供網址? 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三、有關您收到刑事傳票一事,是否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或係違反其他法律規範,建議逕向檢警單位洽詢。

  • 發布日期 : 110-03-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 瀏覽人次 : 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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