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100326
令函日期: | 110-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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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326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來信所詢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共同著作」之相關解釋,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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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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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800 | 著作權法第8條 |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
01001001 |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01004001 | 著作權法第40條之1 |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
01003200 | 著作權法第32條 |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 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
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發布日期 : 110-03-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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