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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330c

令函日期: 110-03-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330c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改編一首歌的詞,曲不會改編,其所需取得之授權,答復如下:

一、    所詢改編歌詞之行為,如係利用原曲自行重新填詞,並未利用到他人的歌詞與著作內容,因未涉及原著作(原歌詞)利用行為,並無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惟若所改編的歌詞係有利用到他人著作(如原歌詞),並加入新的創意,而達到另為創作之程度(即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則屬「改作」行為。

二、    有關曲的部分,由於詞曲係分別受到著作權法獨立保護之音樂著作,改編歌詞原則上不用取得「曲」之改作授權,惟如錄製時有利用到原曲,則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曲)之利用行為,又前述原曲如係利用唱片公司所發行之專輯版本,另尚涉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重製」利用行為,以上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集管團體之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有關取得授權之管道,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

三、    另除錄製歌曲外,如將該歌曲於現場向公眾演出於或上傳至網路,尚需取得「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授權,以俾合法利用著作,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10-03-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 瀏覽人次 : 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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