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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000014430號

令函日期: 110-03-1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0000144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市議會建議修法放寬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費用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0年3月12日府授民治字第11001083912號函。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享有包括公開演出權、重製權等專有權利,為尊重著作權人權益及保護著作財產權,維護里民活動場所形象,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故市民於里民活動場所使用電腦伴唱機進行歌曲的灌錄(即重製)或點歌演唱(即公開演出)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詳參附件1,本局108年4月22日函),合先敘明。
三、關於里民活動場所之電腦伴唱機灌錄歌曲與演唱歌曲說明,分述如下:
(一)灌錄歌曲部分:原廠電腦伴唱機出廠時已取得內建歌曲之重製權,如無灌歌需求,則不需再支付重製費用;而後續如有灌錄其他歌曲需求者,為尊重著作財產權人,應灌錄經合法授權之歌曲,切勿灌錄來路不明之歌曲;據瞭解,目前市場上有業者提供里民活動場所較一般營業用電腦伴唱機更為優惠價格之合法歌曲灌錄或租賃服務,可向該電腦伴唱機原廠洽詢。
(二)公開演出部分:
1、本局已於108年6月26日函(附件2),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對於里民活動場所等非營利性場所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使用報酬,指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為單一窗口,並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依營利性費率予以酌減再酌減(為其費率之35%),每年每台為2,573元(含稅),可逕向MÜST洽詢。
2、綜上,對於里民活動場所利用電腦伴唱機一事,本局已考量利用具公益之性質,而給予較優惠之費率,併此說明。
四、至於其他經費補助部分,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0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附件3),已對於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與歌曲重製授權費用定有相關補助方案(參該獎助項目及基準第25頁至第28頁)。因此,貴市所轄之里辦公處,如符合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資格與要件者,可向社家署申請前開之補助。至於詳細補助方案之內容,請逕洽社家署。

  • 發布日期 : 110-03-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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