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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06

令函日期: 110-04-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406
令函要旨:

有關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回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
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圖書館雖屬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2項規定),惟所詢3種行為態樣,是否構成本法公開上映之利用行為,
尚須視有無向「公眾」傳達著作之內容而定,說明如下:

(一)以圖書館館內之個人電腦觀看Youtube影片:如圖書館僅單純提供電腦設備,由讀者個人自行點選上網瀏覽網路之資訊,
未向公眾提供影音著作內容時,因係讀者自行利用館內設備供個人使用、觀看,則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

(二)在圖書館用手機或自己攜帶的平板電腦看電影:前述2種行為態樣,若讀者僅係單純透過自己的手機、平板電腦等設備之
螢幕供個人觀看,縱係於圖書館等公共場所,亦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4-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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