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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409
令函日期: | 11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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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409 |
令函要旨: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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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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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 發布日期 : 110-04-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5-06
- 瀏覽人次 : 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