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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504c
令函日期: | 110-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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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504c |
令函要旨: | 縱使是「單純歷史事實」,除了單純「年份及事件名稱(如:645年發生大化革新/1868年至1912年為日本明治時代)」較無侵害著作權之疑慮外,其他如作者在具體之描寫表達上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仍為受保護之「語文著作」,您如欲直接翻譯或作其他利用,原則上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及授權(請參考本局第一封信之說明)。而個案中的文字利用是否屬於利用到受著作權保護之「表達」,則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認定,本局歉難就假設或事實認定問題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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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05-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07
- 瀏覽人次 : 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