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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506b

令函日期: 110-05-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506b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將含著作內容之光碟之背面資料讀取部分刮花後,如使該光碟之內容完全無法讀取,亦完全無法重製,則尚與著作權無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情形是否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所詢問題2,著作權侵害之檢舉部分,如本局前一封回信所述,由於販賣盜版光碟為公訴罪,除一般大眾皆可向司法機關檢舉告發外,檢察官如於偵查後認有犯罪事實,即可逕予追訴,不論著作財產權人是否追究。

  • 發布日期 : 110-05-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07
  • 瀏覽人次 :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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