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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507
令函日期: | 110-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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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507 |
令函要旨: | 一、來函所述之遊戲,除程式碼外,尚包含地圖、角色外觀、遊戲背景、配樂或遊戲故事情節劇本、角色人物對白等,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若將遊戲中所涉各類著作使用於冰品水果店裝潢(如自行製作成招牌、立牌、或彩繪於餐廳牆面上等等),可能涉及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另外有關著作權之保護,在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著作本身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請參照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來信所述遊戲之「風格」僅屬「概念、思想、操作方法」等範疇,若您只是將該「風格」運用於裝潢布置中(例如擺設合法購買之動物森友會娃娃),而非直接利用著作本身,尚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個案究係「概念」或屬「表達」,若發生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0-05-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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