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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513c
令函日期: | 11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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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513c |
令函要旨: | 一、 音樂著作(詞曲)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至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來信所詢引用台灣歌謠白鷺鷥一小段並改編歌詞之部分,如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成為公共財時,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任何人得自由利用之,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反之,該著作若仍在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間內,上開行為可能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或改作,不論是否營利使用,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 經查詢本局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歌謠白鷺鷥一首,作詞人雖標示為台灣民間唸謠,但曲的部分似有2種版本,分別由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及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話:(02)2726-0289)管理,建議您就所欲使用之白鷺鷥版本向其查詢重製及改作之權利人資訊。 |
- 發布日期 : 110-05-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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