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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520

令函日期: 110-05-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520
令函要旨:

一、 歌曲(詞與曲)均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來信所述演員於電視劇中哼唱爆米花之歌,可能會涉及音樂著作「重製」行為,若電視劇於電視台或網路播出時,則另涉及「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

二、 有關查詢及取得授權之管道,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之說明,另若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仍不知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之身分,仍不知其所在,以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詳情請參見本局網頁「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

  • 發布日期 : 110-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07
  • 瀏覽人次 : 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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