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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525

令函日期: 110-05-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525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於公開場合利用公共鋼琴演奏中文流行歌曲,使不特定人聆聽,將涉及對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行為,說明如下:

()     由於公開演出屬於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利用人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     惟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則可依本法第55條主張合理使用,得於「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     如前述行為不符合本法第55條規定,則實際演奏行為人(即友人)需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該著作,有關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二、另於演奏時被圍觀之路人拍攝並上傳至Youtube一節,將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依您來信所述,拍攝與上傳影片皆係路人之行為,故應由實際重製與公開傳輸之行為人(即路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如路人未獲同意或授權,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有涉及民刑事責任之問題。

三、另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行使民、刑事責任追訴,應由著作財產權人決定,就刑事責任部分,原則是告訴乃論,且行為人須以故意侵害為前提,若能證明侵害並無故意,即有可能不以刑事相繩,前述情形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22
  • 瀏覽人次 : 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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