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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525c
令函日期: | 110-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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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525c |
令函要旨: | 一、粉絲提供的剪輯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所詢將粉絲提供的剪輯影片於網路直播頻道中播出一節,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同時若該直播有回看功能,則另會涉及「重製」行為;此外,亦會涉及影片中內含的語文、音樂、錄音、戲劇或舞蹈等著作素材之上述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負有民、刑事責任。
三、以上說明,可參考本局網站「網路直播、短片分享等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說明」;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局網「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等授權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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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05-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07
- 瀏覽人次 : 1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