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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526
令函日期: | 11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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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526 |
令函要旨: | 、網路影音平台提供會員離線收聽或觀看影音內容,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包括平台業者「上載」及會員「下載」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方屬合法利用,合先敘明。
二、所詢會員利用該等平台之服務下載影音內容進行離線觀看,是否涉及侵害重製權疑義,須視該等平台業者有無代其會員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權之授權而定;若平台業者確已代其會員取得授權,自不生侵權問題。此外,會員於下載後,應遵守僅供離線收聽或觀看之授權範圍,若擅自將該著作再於網路轉傳等,另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如未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會有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權問題,而要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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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0-05-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07
- 瀏覽人次 : 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