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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000026630號

令函日期: 110-05-1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0000266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台端請釋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110年5月12日(本局收文日期)陳情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可以自由利用。而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例如: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期末考;國民中小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前經教育部函復在案(本局95年10月20日電子郵件951020d參照,如附件)。

三、所詢私立高中之段考,及私立大學之期中(末)考考題,是否屬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所謂「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之範疇,倘有疑義,因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機關,請逕洽教育部(02-7736-6666)瞭解。

四、另隨函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一份,惠請協助撥冗填寫回寄(免貼郵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0-05-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6-22
  • 瀏覽人次 :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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