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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608

令函日期: 110-06-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608
令函要旨:

一、 所詢公、私立學校之校徽,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而享有著作權一節,您可參照本局電子郵件1091104之說明,該判斷標準不因學校屬公立或私立而有所不同。也就是,首先需視校徽是否屬著作權法第9條第1款所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而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例如該校徽之形式若係依法所制定,則屬上述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而若非屬上述著作權法第9條所定情形,倘該等校徽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時,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學校之校徽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110-06-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7-07
  • 瀏覽人次 :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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