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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615

令函日期: 110-06-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615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於Youtube翻唱歌曲的歌詞,並利用他人之無人聲伴奏的曲之著作權授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利用無人聲伴奏曲作為配樂、翻唱歌曲,並錄製成影片,該行為涉及「重製」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無人聲伴奏曲),之後再將該翻唱版影片上傳並留存於Youtube,供網友得以觀賞、瀏覽,此利用行為涉及「公開傳輸」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又利用該錄音著作與翻唱該歌詞,未錄製成影片,而僅於Youtube上進行直播者,於直播後無將該直播畫面錄製成影片留存於Youtube,僅涉及該錄音著作與音樂著作之公開傳輸。上述之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外,原則上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否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涉及民刑事責任之問題。

二、  有關重製權部分,由於我國集管團體所管理之權能並未包括重製權,因此您須與所利用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重製授權。至於公開傳輸權部分,可向集管團體洽詢授權事宜。相關授權資訊,請參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資訊;另據了解,Youtube有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取得音樂著作公開傳輸之授權,惟您的利用行為是否涵蓋於Youtube所取得的授權範圍內,請您逕向MÜST詢問。另有關授權費用部分,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須由雙方協商達成合議,請您向各該著作財產權人與集管團體洽詢計費方式。

三、  至於所詢是否同意Youtube廣告分潤機制即屬取得合法授權以及收益如何分配等部分,涉及Youtube與著作財產權人之契約內容,本局並無相關資料,請逕向Youtube查詢釐清。

 

  • 發布日期 : 110-06-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7-07
  • 瀏覽人次 :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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