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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701

令函日期: 110-07-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70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由於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體,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大陸人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又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如利用行為在我國,則應適用我國的著作權法,先予敘明。

二、來信所詢大陸中央電視台15年前製作的電影,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且尚在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故向公眾播放該影片之行為,不論營利與否,會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透過電視媒體)、「公開上映」(公開場所播放影片)或「公開傳輸」(置於網路供人瀏覽)等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例如:依本法第55條規定,如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於非經常性舉辦之特定活動中「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者,得主張合理使用),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方能合法利用,由於著作權之授權屬民事契約範疇,建議您自行洽權利人(大陸中央電視台)取得授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0-07-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 瀏覽人次 : 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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