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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728b
令函日期: | 110-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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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728b |
令函要旨: |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及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二、 司法院大法官係依司法院組織法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具有相關之法定職權,係符合上述公務員之定義。而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7條規定所提出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係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因此,來函所詢司法院大法官意見書,屬於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公文」,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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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 發布日期 : 110-07-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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