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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1010002620號

令函日期: 110-08-1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10100026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擬將所出版之雜誌建置於網站供讀者查閱,是 否有違反著作權法問題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0年8月3日建師全聯(110)字第0402號函(本局收文日 期110年8月6日)。

二、有關所詢擬將貴會出版之雜誌建置於網站供讀者查閱一節:

(一)首先,應釐清貴會出版雜誌內容之著作財產權歸屬,若雜 誌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均屬貴會享有,則貴會自有權對該著 作予以利用。惟倘雜誌內容之著作財產權非均為貴會享有, 仍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係歸屬於他人時,將紙本雜誌掃描 成電子檔,再將該電子檔上傳至網站公開供大眾查閱瀏覽, 將涉及他人著作之「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 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 定外,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 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又本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及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第09800014860號函之解釋,適用主體係限於「供公眾使用之圖書 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故須屬供公眾使用,且具有館藏功能者,始有適用。再者, 本局前揭98年函釋亦係限於將依本法第48條第2款所為數位 化之重製物,僅提供讀者於「館內」瀏覽所為之解釋,亦 與置於網站公開供大眾查閱瀏覽情形有別,自無從適用。

三、有關所詢若將雜誌電子檔提供給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並由 圖書館開放給讀者線上閱覽一節:

(一)若雜誌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均屬貴會享有,則貴會自有權將 紙本雜誌掃描成電子檔,並授權圖書館提供讀者線上閱覽。 惟若雜誌內容著作財產權非均為貴會享有,仍有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歸屬於他人時,將紙本雜誌掃描成電子檔,會涉 及重製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在未取得其著作財產權人同 意或授權情形下,可能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貴會考慮透過將出版之紙本雜誌提供予圖書館,由圖書館 開放給讀者線上閱覽一節,圖書館仍須於符合本法第48條 第2款及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09800014860號函要件限制 下,方能將其館藏之紙本雜誌重製及有提供「館內」讀者 線上閱覽之合理使用空間,但尚無法直接開放大眾於網路 進行線上閱覽。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上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規定? 有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 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 發布日期 : 110-08-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9-08
  • 瀏覽人次 :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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