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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909
令函日期: | 110-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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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0909 |
令函要旨: | 一、來信所詢將買到的漫畫書內容印出來做成壁紙貼在牆面裝飾店面一事,若漫畫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漫畫內容印出來做成壁紙,將涉及「重製」他人美術著作之利用行為,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且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則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0-09-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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