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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917

令函日期: 110-09-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917
令函要旨:
  1. 所詢問題1,於欲出版之書籍中引述教科書內容是否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之規定,若欲引用的內容是附屬於自己創作之著作內容中供作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而後續出版,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的「散布」行為,依同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亦屬合理使用之範圍,縱有營利行為,亦不致造成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2. 所詢問題2,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故如欲利用之內容,其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者,任何人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惟「台電月刊」之出版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營利事業,其非屬中央或地方機關,故若利用該著作,應取得該公司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且月刊的內容台電公司是否為著作人及取得著作財產權,應再洽詢該公司了解。
  3. 另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掌理下列事項: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故所詢著作權之專責機關,依前述規定為本局。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000 著作權法第50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10-09-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0-08
  • 瀏覽人次 :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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