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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012
令函日期: | 11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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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1012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詢問借鑒電影海報封面設計作品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 電影海報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因此,由於您欲利用他人之電影海報設計作品涉及重製、改作行為,發布於公開的社群平台上涉及公開傳輸行為,以及使用於展示會場上可能涉及公開展示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未取得同意或授權而利用,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事、刑事責任。 二、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中有無合理使用?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須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10-10-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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