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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015
令函日期: | 11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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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1015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的著作權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使用LISA - 'LALISA'音樂於電視節目,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視聽著作(MV畫面)之「重製」;後續透過電視頻道或於網路播出該節目,亦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上開「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須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經查LALISA為外國歌曲,目前國內之集管團體有代管國外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授權,建議您可以先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電話:02-2511-0869)以及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詢問相關授權事宜,或洽其協助查詢著作財產權人之資訊。 |
- 發布日期 : 110-10-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1-04
- 瀏覽人次 : 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