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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022

令函日期: 110-10-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022
令函要旨:

有關貴公司生產之單音音樂盒欲使用貝多芬樂曲之旋律,是否需向表演人取得授權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        有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若已超過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        來信所詢貝多芬樂曲之旋律,因已超過上述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可自由利用,另音樂盒之旋律若係敲響金屬圓桶發出聲音,由於並非人的表演,尚無涉及表演人之問題。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發布日期 : 110-10-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1-04
  • 瀏覽人次 : 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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