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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022
令函日期: | 110-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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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101022 |
令函要旨: | 有關貴公司生產之單音音樂盒欲使用貝多芬樂曲之旋律,是否需向表演人取得授權之疑義,說明如下: 一、 有關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著作若已超過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包括著作人姓名表示、禁止不當變更著作致損害著作人名譽等)之情形下,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 來信所詢貝多芬樂曲之旋律,因已超過上述之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可自由利用,另音樂盒之旋律若係敲響金屬圓桶發出聲音,由於並非人的表演,尚無涉及表演人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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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 發布日期 : 110-10-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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