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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1025

令函日期: 110-10-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1025
令函要旨:

一、您所拍攝的照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攝影著作」,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的權利。他人如需利用您的著作(例如截圖、發布於網路),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如您於網路上發現有侵害您著作的內容,可先行依著作權法第六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之規定,通知網路服務平台取下以迅速排除侵權行為;或本於著作財產權權利人之地位,對非法利用之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除可向警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外,亦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之侵權事實,須自負舉證責任,包括截圖、保留對方侵權證據等(可參考本局製作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本局首頁/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惟該照片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他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等,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併予提醒。

  • 發布日期 : 110-10-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11-04
  • 瀏覽人次 :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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